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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庭...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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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在行政机关的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对方辩护的权利。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庭前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庭审程序具有相似性,但因裁判对象不同也有其独有的特征。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4)举行听证会;(5)有调查取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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