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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如果造成患者变成植物人的,一般认为构成一级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
医院是可能有责任的。我们是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可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可以与我联系,相信不会让你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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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要求复制并封存病历以防医院篡改,并选择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建议你申请做司法鉴定,双方可以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是因为医生的过失导致,可以起诉要求相关的损失赔偿。焕廷法律服务团队A为你解答
婴儿医疗事故:双胞胎婴儿窒息死亡医院的赔偿责任孕妇早产,一对双胞婴儿窒息死亡,其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2005年1月25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南汇区某医院赔偿原告谈某医疗费、鉴定费等72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006年4月2日上午8时许,怀孕的原告下腹疼痛到被告处复诊。经检查,原告早产不可避免,因胎儿较小及被告处无新生儿室等因素,被告向原告建议转院。同日12时许,原告被送到上海XX医院,该院检查后亦认为原告早产已难避免。一小时后,原告自娩一男婴;另一男胎因胎位不正,手术分娩。后双婴又转上XX治疗,因抢救无效均于当晚死亡。2006年7月,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7万余元。在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发现有严重问题后未采取住院保胎措施,从而造成原告二个婴儿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对于原告的检查和转院符合医疗常规。原告早产及不良后果的产生是其本身因素所致,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的患症情况是否应采取住院保胎的措施,被告未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且被告在发现原告尿检异常后,未向原告进行告知、解释,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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