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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 二、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有: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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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汽车作抵押的,无需办理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不会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抵押当事人以外的人。这句话的意思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抵押车辆,因为他不知道车辆已经抵押,所以他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善意取得,是受法律保护的。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遗产继承行为并不属于法定公证事项,是否申请公证应当完全是继承人的权利和自由。继承行为、涉外涉港澳台行为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由公证来决定。也就是说,本来就不真实不合法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不会因为公证了就变得真实合法,本来就真实合法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也不会因为不公证就变成不真实不合法。由此可见,对房屋权属登记强制公证根本就没有实际必要。 作为中介机构之一的公证处所做的公证仅仅只是起证明作用,但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以是否公证而发生变化,对于那帮所谓的公证精英来说,继承权公证当然是公证作用和价值的最好体现。因为继承权公证的最大收益也是最不当得利者就是那帮所谓的公证精英,一纸过期的《联合通知》让不知多少的房产继承人成为强制公证的“冤大头". 公权设租,强制公证正成为公证部门攫取公证不当利益的重要源泉。对老百姓来说,继承权公证就是灾难,是那帮所谓的公证精英从他们口袋里抢钱。 现在不谈强制公证是否合理,如果改革不合理的继承收费制度,将继承公证收费由按比例收费该为按件设立最低收费200元,这样反对强制公证和推行强制公证的声音都会减少。群众房产继承转移强制公证的负担被大大减小。热衷于要维持强制继承公证的人再想获得房产转移巨大不当得利也被限制。
动产抵押权不是必须登记,处理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外,以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不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对于需要登记的,去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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