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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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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法律规定:《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性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可不可以扣除。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发放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属公司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1、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秀峰交警大队。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西山路南巷42号11栋。 电话:0773-2136880。 2、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叠彩交警大队。 地址:广西省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2号。 电话:0773-2198318。 3、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象山交警大队。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西路7号。 电话:0773-2111990。 4、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星交警大队。 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80号。 电话:0773-2195766。 5、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山交警大队。 地址:桂林市雁山区雁山街129号。 电话:0773-3550025。 6、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场路交警大队。 地址:桂林市临桂新区正通路63号。 电话:0773-2118101。 7、兴安县车管所。 地址:桂林市兴安县322国道1578公里800米处。 电话:0773-6216676。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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