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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用实物出资不需要验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若是之后因为客观原...
股东认缴出资的目前不需要进行验资,但是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实物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需要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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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的目前不需要进行验资,但是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实物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需要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公司股东用实物出资不需要验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若是之后因为客观原因贬值的,出资股东不需要补足。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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