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和应当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普及避孕、节育等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前期;孕产...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婚后要求生育一胎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二胎的,须在第一个孩子满四周岁后,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订不生多胎的合同,报县、市、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准生证》,方可生育。
一对夫妻终身只或一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发给《父母光荣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下列待遇:(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应按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还可采取减少集体提留和帮助优先致富的办法加以解决;(二)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托(园)、入学。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药费,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给予减免或补贴;(三)独生子女户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优先分配住房,或优先、优惠卖给独生子女户商品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8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514人已浏览
6,9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