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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居住在安置房里是否可以购买房产?

2024-11-11
关于安置房是否可以进行买卖,答案并不是绝对的肯定或否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安置房都符合市场交易的条件。据了解,拆迁安置房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以划拨形式获取,与普通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公开竞价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存在较大差异。当安置房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登记并成功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便具备进入市场交易的资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关注到安置房过户存在一定时效性限制。根据各地拆迁机构的相关规定,拆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段特定时间内,可以办理分户、析产及转让等各类过户手续;若超出该期限,则将无法继续办理相关手续。例如,若安置房未满五年,则不允许进行过户。在这种情况下,若需实现过户目的,仅能通过公证程序完成。此类房屋仅具有协议效力,作为购房者,建议等待房产证正式颁发之后再行购买。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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