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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市、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从业单位的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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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并每月向社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集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时,从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将合同副本和有关中标价资料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将工程决算文件报送备案的,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及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鼓励在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降低能源、土地等资源消耗,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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