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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3
楼主所说的这个问题主要看是否其与你公婆间形成了收养关系。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老公的父亲,在85年时将其弟弟的孩子的户口从农村落到了自己的名下,以次子相称”。这就是说:从形式上看应该形成了收养关系。那么,究竟是为了纯粹落户口还是确实是为了再收养一个儿子呢这是问题的关键。从你补充的情况看,已经并非是单纯的落户口那么简单了: 1、其一直在你公婆家居住; 2、你老公的父母管他生活; 3、他也叫你老公父母爸妈; 4、单位的同事都知道你公婆有两个儿子;4、他在外面也称自己是你公婆的小儿子...所有这一切都体现了我国《继承法》、《收养法》中体现的收养关系。你公婆百年后真正发生继承问题,不出意外肯定会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收养关系和继承关系。房屋问题等等都会分他一杯羹。如果想以后在财产继承上不产生更多的争议,可以两种办法:一、把房屋直接由你公婆赠与给你们,办理公证,然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二、也可以由你公婆就财产订立遗嘱,直接确定给你们。最好把遗嘱公证。这样,也会万无一失。不过无论怎么做,一定要主意方式。千万不要损害了你们和你公婆的关系,也不要损害了你们和这个弟弟的关系。说心里话:这个弟弟也许目前并没有争财产的心态,还有兄弟之间的感情许多的时候比一二百平米的房产要重要的多。关于小雨学弟提到的“过继”问题,应该说与楼主提到的情形还有一些距离。“过继”是我国农村旧时的一种传统习俗,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为了传宗接代、承继香火、百年送终,以亲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做法。从总体上看,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以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观念为伦理基础,本质上属于封建亲属关系。另外,即便属于“过继”,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也是不承认此种关系的,而是根据是否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是否构成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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