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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具体量刑法院会根据数量多少、数额大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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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6,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7、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如果相关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相关受贿事实不清,故不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有罪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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