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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2、经特赦令赦免的。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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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员的。实际上,刑事案件多久能够审判终结,跟之前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这两者之间是毫无关系的,也就是说,不见得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就可以马上完成审判工作了。其实是第2次补充侦查的证据如果还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也有可能就不提起公诉了。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员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共就是包括以上这4种,每一个刑事罪名只有同时构成以上这4种才能定罪量刑。就拿故意杀人罪来说,比如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即便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也构不成故意杀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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