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
对工伤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之后还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本单位职工或者车辆履行职务造成伤害的,不是第三人。
要合理合法解决因工伤赔偿产生的劳动纠纷,达到双方满意,必须建立在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及农民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为此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是前提,参加工伤保险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基本保障。首先从依法用工角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伤赔偿等一系列权益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用工方在规范内部管理,事先与劳动者约定责权的基本表现方式。在合同中可明确规定双方
1、工伤赔偿金归谁所有这个工伤赔偿的金额归受伤职工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7人已浏览
1,062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