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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规定,第26条合作伙伴有权执行合作事务。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和全体合作伙伴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作伙伴代表合...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义务。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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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 1、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或监督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权利; 2、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3、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的权利有: 一、执行合伙事务或委托他人执行的权利; 二、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分红权。 合伙人的义务有: 一、按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 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进行承担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一、享有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的权利; 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三、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五、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是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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