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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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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性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等等因素决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建设工程施工所需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0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每年1200元。临时用地期满,应恢复原状,退还土地。建设工程取土用地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取土用地由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取土合同,约定复垦条款,并向有关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复垦保证金。取土用地要坚持节约和合理的原则,把用地和节、改、造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在基本农田取土。取土用地补偿标准按土方计算,每立方米补偿不超过3元,或按取土面积计算每亩4000元(挖土深度2.5米以内,换活土0.5米)。涉及在耕地上取土的,每季每亩青苗补偿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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