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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
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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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公民具有诉讼的权力,诉讼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涉及恶意诉讼,法院在查实后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经查实依法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 二、三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贷双方关系和经济状况,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二)贷款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3)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提交的债权凭证可能被伪造;(4)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贷款事实的陈述不清楚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对贷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诉讼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低价转让财产;(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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