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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周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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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确定。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和山东省的区片综合地价一般是一致的。在征地过程中地方国土资源局要履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将征地的批准文号、补偿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费应当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征收土地批准的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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