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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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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律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律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则,就是在程序上违法或滥用职权。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后,如果行政机关举不出证据,就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此《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由此可见,进入复议阶段,被申请人自行收集证据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所获得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案情事实也因其不具有合法性面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复议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是被申请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被申请人如果自行收集,复议机关应不予采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证据。但对于被申请人经复议机关同意而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未规定。一般说来,复议机关不应同意被申请人收集证据,而应依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以及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允许被申请人收集证据
在我国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证据。但对于被申请人经复议机关同意而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未规定。一般说来,复议机关不应同意被申请人收集证据,而应依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以及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允许被申请人收集证据。这也不违背“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情形下,被申请人收集的证据只能用于证明否定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间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是应当依据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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