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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毒、放火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该行为的危险方法

2022-02-26
当事人以与投毒、放火等行为危险程度相当的手段,上街乱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性命或重大公司财产,其行为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该精神病人经鉴定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则如果上街乱砍在其清醒期间所为,则该精神病人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经鉴定属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则其无需负刑事责任。根据《》第条,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第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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