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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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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三种情况不计入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再审申请的审理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
关于申请再审的期限是申请法院再审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向法院申请再审期限关系到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受理 民诉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裁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一申请再审期限属除斥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断、中止的情形。 申请再审期间本质上属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之一,应在受理阶段作审查,避免明显过期限的案件进入再审审查程序,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当侵扰,影响程序安定。由于这两个“6个月”的起算点不同,则可能导致已经超过前一“6个月”期限的当事人,在援引一般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同时,又附带“新证据”等特殊再审事由,从而规避申请再审期限,使案件得以受理并获得法院审查。 对此,《民诉法解释》第39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实践中,对于超过前一“6个月”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一方面在受理时,要严格把关,对明显故意以新证据等四项特殊事由规避期限的,不予立案;另一方面,在审查程序中仅审查其属于后一“6个月”的特殊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再审查其他再审事由。 另外,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还包括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对此《解释》377条、378条作了列举性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书的副本及新证据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则需引用民诉法第200条,明确相应再审事由。对此,不但当事人及代理人需要知晓,法院立案窗口也会需要把关,案件进入实质审查后,还可以要求再审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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