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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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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伙企业的,应当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合伙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和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书面合伙协议;(3)合伙人认购或实际支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并在合伙协议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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