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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应当维护的原则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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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规定,都说明作为许可法的实施主体是一个单位,其内设机构作为机关的组成部分,履行受理、送达、办理等具体职责,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要经过审查最终做出决策。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任何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整,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可以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置行政许可。只有市场和社会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通过设置行政许可进行干预。2、设立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事后赔偿难以弥补,才能设定行政许可。3、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仅要考虑当前和当前的利益,还要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项目:如果上述范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规范,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整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时的权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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