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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
1、走私国家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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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再根据国务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国家物品的行为,是属于严重侵犯了国家有关权利的行为,相关事项还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其构成要件,要由法院进行界定,必须在构成要件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究走私国家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涉嫌走私货物,货物逃跑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立案。所谓应额是指进出口货物、货物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缴税额。走私货物、货物逃跑的应纳税额,应以走私行为事件发生时适用的税金、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纳税价格计算,以海关发行的证明书为基准。请注意,以下情况符合起草标准的,也应以涉嫌走私货物、货物罪起草调查。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刑法第155条规定:以下行为,以走私罪论处,根据本节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进口货物。金额大的(二)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的,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商品、金额大的,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国家物品罪既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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