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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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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涉及到抚养费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我国的《婚姻法》里面来了解,我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负责抚养,对方当事人就要对子女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用,关于提供抚养费的金额以及提供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一起协商处理,最终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来判定处理。这里判决的抚养费金额,不影响以后孩子出于合理地要求,向父母提出超过该判定的金额,也就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只要子女提出的要求合理,子女向父母要求的抚养费可以超出原定的金额。抚养费在理论上是定期给子女的,也可以由一方一次性全部支付完,如果出现需要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因为收入水平突然下降,这种情况下,可以用这方当事人的财物来抵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也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如果离婚的时候,女方不想要去抚养子女,女方是要对子女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的,这点和父母的性别无关,父亲母亲都一样都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抚养费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抚养费的产生是为了保障孩子健康的成长,所以子女的抚养费一定要保证能为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条件,离婚之前,子女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这些费用标准,会作为确定抚养费的一个标准,所以要尽最大的努力,使孩子的生活条件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保证孩子健康的成长,不让孩子有太大的心理落差。确定抚养费标准的第二条,要考虑孩子父母的实际经济能力(也就是父母的工资收入情况),是否有能力在离婚后能承担孩子需求标准,这样的一个抚养费标准。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强,就会要求其对自己的孩子多支付一些抚养费用,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不好,就让他对孩子少支付一些抚养费,从实际情况来考虑这个问题。最后一点就是要结合孩子的成长环境来决定,根据子女生活的城市,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来做一合理的标准判断。既不能把这个费用标准定的太高,也不能定的太低,符合当地的消费水平就是合理的。如果应该给付抚养费的父母拒绝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另一方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在当代社会,很多夫妻结婚之后是发生了种种矛盾,比如说由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而发生一些争议,有些男方确实他们没有相关的责任心,不管不问孩子,在这种状况之下,最好要找家里面有权威的长辈来进行相关的劝说和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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