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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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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孩子如果处于哺乳期的,则孩子由母亲抚养,但母亲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的,可以由父亲抚养孩子;孩子过了哺乳期的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孩子由谁抚养,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你们一起十年,共同生活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故你们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现你们要“离婚”,以可以就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向法院起诉。小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会综合考虑,一般由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抚养。
事实婚姻离婚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需听取其对抚养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者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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