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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建议询问人事部门是否有做具体安排,若没有也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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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休息时间 1.平常上班日:上班时间可以根据公司的需求进行安排,不需要给加班费的。当然一周上班40小时是标准的.如果不想有争议最好给他就排好一周上满40小时的工作,长期超时工作,其实效率也不好的.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这里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但是如果遇到“法定公休假日”外,就必须进行调休,如果没有调休就必须根据劳动法给于300%的加班工资. 法源: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 3.一般外企的习惯,高管是不用打卡的,主要看的是工作绩效.在不打卡情形,工作及休息的安排主要是主管的事,人事方面是不会给规定的。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单位安排您加班,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您加班费。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基于上述规定,法律不鼓励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如确有需要,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建议您结合上述规定的加班费的计算方式自行计算自己的加班费,然后向单位主张加班费。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1、收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2、单位的安排加班的证据,如通知、文件等。
不可以补休,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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