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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担维修的责任,所以应当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由出租人负责房屋、附属设施、配套家电等的维护与修缮,并且承担维修费用...
房东不修复的,承租人应该怎么办 当出租人拒不履行房屋的维修责任时,承租人可以先垫付费用自行维修,或者请物业维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偿维修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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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损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以及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3)、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非由承租人造成的损坏。 (1)、正常损耗出租人对于其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果房屋的损坏是正常损耗,并非由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承租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损耗是指由于房屋老化造成的损坏问题,因此出租人应对此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电维修义务的承担,需要根据损坏原因而定。如果是承租人正常使用家电的,家电发生损坏应当由出租人维修。若是出租人没有正当使用家电的原因至其损坏应当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修改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零二条 第 二、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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