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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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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将变更申请予以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会。(三)依法批准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收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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