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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法院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审查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如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综合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以及贷款人不能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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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贷款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民事虚假诉讼即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件: 1、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实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会侵犯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对有限司法资源造成浪费,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而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特别注意防范的情况。通常,这样一些情形下,法官会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以综合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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