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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综合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以及贷款人不能提交...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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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从性质上看,当事人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从主体上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原被告之间常常经过共谋、串通以转移财产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最终解决方式上看,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行为方式上看,虚假手段多样且隐蔽化:首先,由传统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转向间接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从传统的债权人身份向连带债务人身份过渡;其次,当事人利用协议管辖的规定,选择通过两个以上的法院分别获取债权法律文书和执行法律文书,造成跨地域文书审核的现实牵制,增加法院审核诉讼真伪的难度。最后,当事人通常不到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综合借贷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识的;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可能伪造债权凭证的;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对于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理解和阐述,并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有学者将虚假诉讼定义为当事人为达到不法目的,故意虚构诉讼主体、法律事实或采取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不具有实质争议的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判,以达到损害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目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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