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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
行为人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满足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赌博次数较多;行为人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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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构成赌博罪。
1、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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