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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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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主观上要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等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可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符合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或者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以及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都属于赌博罪中的严重情节,需要从重处罚。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电子游戏机赌博,或者到赌场赌博的;(三)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赌博工具、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或者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因此,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以娱乐为目的进行赌博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应受到行政处罚,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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