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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公共资产的安全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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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本级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的情况;(三)或有资产情况;(四)对外投资情况;(五)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六)依法缴费情况;(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财政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或者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四)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五)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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