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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
审计机关可以就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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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财政收支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或者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四)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五)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业务及相关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该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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