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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谁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2022-02-15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另,《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免责条件适用的主体为生产者,在某种情形也可能涉及销售者;只适用于无过错责任而不适用于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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