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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
1、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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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化肥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具体表现如下: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原有功效和使用效率,失去使用价值的化肥。 (2)卖方冒充不合格化肥。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故意内容有两种形式: 第一,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故意出售; 第二,故意冒充不合格化肥。 过失行为,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假化肥或失去使用效率,不能构成本罪。 销售假化肥罪既遂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按照下列标准判刑: 1、生产损失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化肥。 (2)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而故意予以销售; 二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 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不能构成本罪。 销售伪劣化肥罪既遂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按照以下标准判刑: 1、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综合上面所说的,销售伪劣不合格的化肥是很容易破坏农业的生产,造成很大的损失,只要存在此行为作为违法者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一般在认定犯罪事实是就需要从案件的客观、客体、主观、主体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按此罪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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