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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可以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交警部门出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出面委...
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先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然后经过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进行受理鉴定并做出鉴定结果等步骤来完成。对于发现新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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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司法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做鉴定结论无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出发。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由律师事务所进行。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客户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客户解释原因;4。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三、二。初步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定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二。补充评估司法评估机构受委托进行补充评估的,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评估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还委托书。补充评估符合《司法评估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指定原评估人员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评估人员进行。补充评估文件是原评估文件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评估:(1)发现新的相关评估材料;(2)原评估项目遗漏。5、重新评估,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的,原评估人不得承担重新评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2)虚假或虚假材料;(3)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评估结论不科学、不准确;(4)原评估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5)原司法评估人应避免;(6)原司法评估人因过错出具错误评估结论;6。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其他合格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评估。除需要提交评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司法评估文件。七、司法评估文件出具的司法评估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评估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评估文件。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文件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评估程序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交司法评估文件。第四十一条、司法评估人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出庭。第四十二条、司法评估人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有关的有关的要求,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出具司法评估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交司法评估机关的规定。第四十一式出庭。第四十一、第四十一、第四十一、第四十一、第四十一、司法评估人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出庭。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做伤残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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