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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先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然后经过委托相关的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进行受理鉴定并做出鉴定结果等步骤来完成。对于发现新的相关...
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可以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交警部门出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出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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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鉴定是去司法鉴定中心做,现在有很多个体的司法鉴定所都可以做的,需要携带完整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证明,鉴定所的工作人在参阅完整病历后才能核定伤残级别; 2、工伤伤残鉴定的,需要待工伤认定后,本人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不是工伤伤残鉴定的,持有病历到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即可。 做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材料: (1)病历本及住院的大病历本、所有的X片子、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入院小结、被鉴定人身份证。另外,提醒,一定要被鉴定人亲自去鉴定机构。各鉴定机构需要的材料有细微差别,建议电话咨询鉴定机构;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即不要过早鉴定,不要迟迟不鉴定,前者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推翻,后者可能因长时间的恢复训练导致鉴定不上;或等级降低。如果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且也准备委托律师来处理的,建议伤残等级也一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是有权威的,是法院的参考证据,也是个人索赔的证明。在做司法鉴定,一定要到专业的鉴定机构或者是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不可以到私立医院进行鉴定,小医院小诊所做出的鉴定报告没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进行参考。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出发。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由律师事务所进行。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客户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客户解释原因;4。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三、二。初步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定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二。补充评估司法评估机构受委托进行补充评估的,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评估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还委托书。补充评估符合《司法评估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指定原评估人员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评估人员进行。补充评估文件是原评估文件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评估:(1)发现新的相关评估材料;(2)原评估项目遗漏。5、重新评估,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的,原评估人不得承担重新评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2)虚假或虚假材料;(3)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评估结论不科学、不准确;(4)原评估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5)原司法评估人应避免;(6)原司法评估人因过错出具错误评估结论;6。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其他合格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评估。除需要提交评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司法评估文件。七、司法评估文件出具的司法评估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评估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评估文件。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文件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评估程序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交司法评估文件。第四十一条、司法评估人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出庭。第四十二条、司法评估人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有关的有关的要求,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出具司法评估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交司法评估机关的规定。第四十一式出庭。第四十一、第四十一、第四十一、第四十一、第四十一、司法评估人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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