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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地区房屋定金纠纷案件的诉讼地点是哪里?

2024-12-13
一、甘肃房屋定金纠纷案件管辖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甘肃民事诉讼管辖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甘肃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则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于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则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则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甘肃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对于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 对于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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