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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期间的病假是不能扣工资的,法定节假日期间不上班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工资的。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
产假中包括了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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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而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还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 二、对于关注度较高的“错过的产期能否可以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尤其是今年1月1日起生二孩的,目前女方还在产假当中的,可以接着再休30天;同样,配偶的护理假也可以补休,已经休过10天的,可以再补5天;生二孩的,男方也有护理假,可以补休15天。 扩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如果女职工在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不会顺延。产假是按自然日来计算的,若在此期间经过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会另外再相应地延长产假。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产假工资或者生育津贴。 2、
江苏产假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吗,不会的。3月30日,省人大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记者了解到,苏州同步立即开始施行该条例。 《条例》中明确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统一为13天。另外,明确了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条例》表示:“前两款规定(即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同时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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