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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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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可以检查被驳回的原因,检查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过,商标是否近似,商标名称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驳回再审条件:(一)驳回商标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申请资格。(二)驳回商标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三)驳回商标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的正确内容,再审理理由必须是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四)申请驳回商标审查,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审查申请书》两份发送给商标审查委员会。(五)支付商标审查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审查委员会受理此申请。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退回申请书的期限重新发行。商标评查委员会经过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很多意见作出终局决定。很多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最终决定否定商标局的反驳意见,允许初步审定,发表《初步审定商标公告》的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反驳意见,不进行初步审定,拒绝。商标审查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必须执行。
商标注册被驳回要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是复审申请; 三是商标驳回通知书; 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其他材料。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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