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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腐败机构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制定预防腐败工作综合规划、重大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二)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综合协调机...
特区范围内的预防腐败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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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自觉防止利益冲突。本条例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职务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本条例所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是指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人事任免、奖惩、执法裁量、司法裁判等方面谋取的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审判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腐败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书面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拥有非、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暗示、授意、批条、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监管、执法活动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秩序;(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兼职取得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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