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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拥有非、企业的股份或者证...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促使公共权力依法、公开、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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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暗示、授意、批条、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监管、执法活动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秩序;(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兼职取得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独资、合资、合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二)拥有非、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暗示、授意、批条、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监管、执法活动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秩序;(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兼职取得报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服务;(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
预防腐败应当以有效防范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并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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