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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绝育手术,就可以抢到孩子的抚养权?,张某与丈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不到一年,两人就要了孩子。两人为了好好经营这个家庭,也是努力工作,每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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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绝育手术,就可以抢到孩子的抚养权?,张某与丈夫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不到一年,两人就要了孩子。两人为了好好经营这个家庭,也是努力工作,每日朝九晚六。这样一来,工作是略有起色,小孩却没人照顾了。虽然平时工作日由小孩奶奶来照看,但因奶奶并未与张某住在一起,所以夫妻俩只能在周末才能与孩子相聚。时间久了,双方就起了争执,丈夫觉得张某应该辞掉工作好好照顾孩子,张某却觉得双方都想照顾好小孩,为什么要让自己辞职呢?两人吵吵闹闹又过了三年。 近日,两人实在觉得过不下去了,准备离婚,但是在小孩抚养权的问题上却争执不下。张某去幼儿园接小孩放学,去了才发现小孩已经被丈夫接走。给丈夫打电话,丈夫告诉张某,孩子的抚养权他一定要抢到,他已经准备做绝育手术,叫张某死了这条心。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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