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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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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树立起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规避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况,必须规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法定情况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者参加案件审判的情况。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避免的理由因事件的性质而异,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避免(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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