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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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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按劳动争议处理,协商不成,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和单位因为工伤待遇纷争,必须先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诉讼。 2、对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能够向同级政府或者上级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即身份证明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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