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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卖房另一配偶能追回。但如果标的房屋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即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处分权)、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该房屋属...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如果房屋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能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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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卖房要夫妻双方签字才有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单方签字卖房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买受人特定条件下可以因善意取得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婚后房产过户配偶一方不可独立完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属财产的一部分,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其中任何一方在处置房产时,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能证明婚前财产的除外),并且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原产权人夫妻双方需到受理窗口现场签字盖章,工作人员对原产权人提供的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结婚证书进行核对以确认身份。 如结婚证遗失,可以到居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婚姻证明。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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