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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
对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征收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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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2、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残疾证应在有效期内)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规定。减征幅度: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
一、税收优惠(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除营业税。(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暂时免除土地使用税。二、减免规费(1)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小的,注册费、协会费、管理费减半征收。(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5)残疾人自己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像、电影租赁等经营,规模小,管理费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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