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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等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非因自身原因怠于申请,可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予以赔偿。雇员在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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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只能承认自己,承担损害结论不一定。如果工伤认定不是因为工伤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近亲属自身原因而未进行工伤认定的,不是因为主观上懒于申请,而是因为客观原因,如因法定期限内住院而未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仍有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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