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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不可以对抗债权人。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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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对债权人没有效。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只要债权人有异议,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处置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对债权人是有效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就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约定为借口而逃避债务。
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当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理由如下: 公证仅能证明夫妻有分割财产协议的法律事实,而不具有充分公示的作用,不能使约定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赋予公证具有公示效力,实质是对第三人课以事先了解的注意义务,必然造成相对人在与夫妻一方交易之前不得不去所有公证机关了解该对夫妻是否有分割财产约定等等,否则日后就会因此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显然,第三人的法律风险被加大,这样既不利于正常交易,也不符合通常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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