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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按以下程序与方式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
1、一般情况下,监护人失去监护资格,而被监护人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来继续监护被监护人。亦或者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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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4、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5、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确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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